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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存储环保油,连州某仓库被处罚


来源:连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9-04 17:08:32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

        2023 年 6 月 23 日晚,连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对某环保新能源经贸部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贸部仓库内非法存储有环保油(醇基燃料)共计约 20 桶,桶身标识 25KG,累计500KG。该能源经贸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为不带存储经营,且其仓库属于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2023年6月25日,连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过案件调查取证,2023年7月11日连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经贸部送达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经贸部非法存储危险化学品(环保油)的行为处以人民币60000.00元罚款,对查封扣押的500KG环保油进行没收并销毁。

案例涉及的系列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非法存储危险化学品(环保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存储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内, 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该环保新能源经贸部如实提供相关的台账佐证资料,停止继续销售甲醇(环保油主要成分),并主动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我局对该环保新能源经贸部给予从轻处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 60000.00 元(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解决问题的建议对策:

        1.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曾发生过多起涉“环保油”的安全事故。它是甲醇燃料(学名醇基液体燃料)的俗称,含95%以上甲醇,同时掺入了一定比例的汽油、组分油等其他液体燃料,闪点低,遇热源和明火易燃烧爆炸,属国家法律法规严格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其实施指南等有关规定,闪点低于60℃的醇基液体燃料属于第28项危险化学品。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及使用各环节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相关标准规范,严禁无牌无证生产、经营、储存及不按相关安全规范使用“环保油”。

        2.“环保油”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呼吸道、视神经有损害,长期使用“环保油”会损害餐饮工作者和消费者的健康。甲醇液体燃料属于醇基液体燃料,可做替代能源,但它易燃有毒,必须在严格规范的管理下使用,从现有的情况看,它适合作为工业企业的窑炉能源使用,不适宜民用。另外,在火灾危险性物品分类中,甲醇属于非常危险的甲类物品。根据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它不能附设在民用建筑内经营、存放和使用。这就是说,居民不能在家使用甲醇液体燃料,餐馆也不能使用。

        3.今后如果市民在餐馆或酒店等场所发现使用“环保油”的线索,可拨打12345举报热线,有关职能部门会根据线索展开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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